图书馆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7 | 发布人:赵天峰 | 点击量:622

       图书馆是学校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重点安全保卫部门。为保证图书馆财产和人员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所有进入图书馆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嘉兴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嘉兴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图书馆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实行馆领导、部门负责人、馆员三级安全责任机制,馆长是图书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图书馆所有区域内的安全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馆员对本人工作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形成人人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管理机制。

       第四条 综合事务部是图书馆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部门,对馆内安全方面工作负有及时上报、协调解决和督促整改的义务。

       第五条 加强安全检查,每学期初和学期末由馆领导牵头开展全馆安全大检查,学期中不定时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 重视安全教育和宣传,充分利用标识标语、电子大屏、网站等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在广大职工和读者中普及“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第七条 坚持安全底线原则,将安全情况纳入图书馆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评优中一票否决。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平安校园建设有关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保卫处认真传达、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九条 图书馆成立“图书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楼层工作人员应定期巡查消防安全情况,包括: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楼梯消防门)疏散通道(楼梯)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电梯是否正常运行等。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上报并整改。

       第十一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严禁在馆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一旦发生消防险情立即启动《图书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图书馆所有职工均应熟悉馆内的消防设施布设并掌握基本使用方法,如灭火器放置地点、烟感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等。

第四章  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二楼大厅主入口是读者进出图书馆的唯一通道,保卫处在此设立保安岗位,入馆师生读者一律刷校园卡入馆,其他校外人员须办理入馆手续方可入馆。严禁无关人员入馆。各楼层工作人员应定时巡逻检查,晚上下班前要加强巡查,确保没有读者逗留馆内。

       第十四条 严防书刊、设备丢失。珍贵文献和特种设备由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私藏私用。未经过加工的书刊不得擅自带出图书馆,馆员借阅馆藏图书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门等钥匙统一由综合事务部管理,除本人办公室及工作区域外,馆员不得私藏、私配其他区域钥匙。馆员调离图书馆,必须收回其钥匙。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图书馆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是为全校师生教学、科研提供文献服务的重要平台,图书馆网络系统安全、维护工作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优化及维护保养,清查病毒。

       网络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学校和上级部门有关校园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自觉提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责任心。

       第十七条 网络管理工作人员应在电子阅览室、研讨间等设备和网络使用区定时巡查,引导读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图书馆网络系统安全。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部全面负责图书馆网络安全监控和管理,做好技术支持和数据的安全备份,并及时与学校信息技术中心保持联络,切实维护图书馆网络安全。

       第十九条 馆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账户,不得通过内部网络从事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将个人工作账户权限和工作计算机交由他人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