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借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4 | 发布人:赵天峰 | 点击量:385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书馆馆藏文献管理,提高图书文献利用率,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嘉兴大学图书馆各类有效持证读者,包括嘉兴大学师生员工等校内读者,嘉兴市高层次人才等校外读者。
第三条 读者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书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证后恢复借书功能。
第二章 借书证管理
第四条 借书证发放
校内读者以校园卡管理中心发放的校园卡作为借书证,校外读者以图书馆发放的信息检索卡作为借书证。大流通读者以大流通平台读者证为借书证。
第五条 权限开通
1.新报到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入校人员通知”和校园卡办理权限开通手续。
2.新入学学生在接受新生入馆教育后,开通借阅权限。
校园卡开通权限后,可进馆阅览、借书、预约座位、自助打印、自助复印等。
第六条 借书证遗失
1.挂失:读者遗失借书证需及时到图书馆二楼总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因他人冒借而造成的图书遗失,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2.补办:校园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补办;信息检索卡由图书馆负责补办。
3.解挂:图书馆二楼总服务台负责办理解挂手续。
第七条 借书证延期
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须持有院系盖章的延期证明和校园卡,到图书馆二楼总服务台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八条 借书证注销
1.校内读者因毕业(或结业、退学等)离校或调离学校须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后办理借书证注销手续,所借图书如有超期或丢失,按相关规定办理。
2.原图书馆办理的检索卡借书证注销,办理前须归还所借图书,如有超期或丢失,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图书借还规定
第九条 读者凭借书证在图书馆各馆区服务台手工办理借还书手续,也可通过自助借还机、“嘉大图书馆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理。图书馆梁林校区馆、平湖校区馆实行“通借通还”。
第十条 教职工、研究生可借图书50册,借期90天;本、专科生可借图书25册,其中年度“阅读之星”可借图书50册,借期30天;校外读者可借图书3册,借期90天。
第十一条 读者所借未超期图书允许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与借期一致。续借只能在图书到期日前10天内办理,续借借期自续借办理之日算起。超期、被他人预约或被催还的图书不能续借。
第十二条 读者可通过图书馆官方微信、图书馆主页预约已出借的图书,每位读者可预约2册。预约书回馆后,系统向预约读者发出取书通知,读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来馆借阅,否则预约图书将按顺序转到下一预约读者或回归书库。
第十三条 读者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归还图书,寒(暑)假或实习期间到期的图书,开学或返校后一周内归还,不作逾期处理。
第十四条 到期未还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图书,作逾期处理,暂停借书权限,向逾期读者发出催还通知。
第十五条 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如有划线、批注、损坏等情况而未加盖“污损”印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印记,以明确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读者本人负责。办理借书、还书手续时请注意核对借还信息,如有不符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
第十六条 读者所借图书,如遇学校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图书馆可随时催还。
第四章 文献阅览规定
第十七条 省身图书馆一楼密集书库实行闭架管理,其他楼层实行藏借阅一体化开架管理。读者入馆后可在各阅览区按需取阅书刊,阅毕须按阅览规定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图书馆馆藏的期刊、报纸、工具书、特藏文献、珍贵文献等,只限馆内阅览。凡需复制的文献资料,可在馆内自助设备进行复印、扫描或拷贝,复制完毕后及时送回相应阅览区。
第十九条 读者在文献阅览时,请勿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读者离开阅览区应将本人的所有物品同时带走。
第二十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帐号上机登录后阅览电子文献,每台计算机限一人使用。读者不得擅自插拔插头、挪动电源、牵扯电源线等。如计算机或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科技人才文献中心供教师、在校研究生以及持有信息检索卡的读者检索文献使用,一般不对学生读者开放。
第五章 文献遗失、污损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读者应自觉爱护。
第二十三条 读者如遗失所借图书,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
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1.赔书
以相同题名、责任者、出版社、ISBN号和版次(或经同意后用新版)的图书抵赔,携正规购书发票至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赔偿手续,并交纳加工费2元。
2.赔款
赔款依下列规定:
十年内(含十年)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内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出版时间超过二十年的中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十年内(含十年)出版的以整套计价的多卷集中文图书,按整套书价原价赔偿;超过十年,按整套书价的3倍赔偿;
外文图书,按原书价折合人民币的3倍赔偿;
以名义价登记为1元的中文图书,按50元每册进行赔偿,外文图书则按200元每册进行赔偿;
光盘、软盘、磁带、录像带,每张赔付20元。
3.如果在办理赔款手续后又找回原借图书且无破损者,可持原图书和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赔书者找回的原图书,经本馆盖章证明后归赔偿者所有,所赔图书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读者对所借图书要特别爱护,如有污损,按其污损程度进行赔偿;如被污损图书难以继续使用,按图书遗失处理。
1.污染图书
图书由于受到液体或固体物质的污染,出现异色、异味或发生皱褶、变形等,经处理可被清除、覆盖,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样的,按污染部分1.00元/页进行赔偿。造成其他形式污染的图书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2.损毁图书
图书在被利用期间造成以下情况,按如下规定赔偿:
图书出现圈点、批注、勾画、涂抹、撕裂等情况,但可消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样的,其损失部分按1.00元/页赔偿。
撕毁、污损图书条形码,按2.00元/条赔偿。
图书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撕割等情况,无法恢复原样,影响读者使用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第六章 其他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章携带文献出馆
读者如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文献携带出馆,一经确认,除追回原文献外,作如下处理:
1.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存档备查。
2.一般文献以文献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以名义价登记为1元的中文文献按100元每册进行赔偿,外文文献则按500元每册进行赔偿。
3.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在图书馆内张榜公开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必要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章使用借书证
1.借书证如转借他人,一经发现,除责成转借者和借用者检讨外,转借者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一切后果。
2.冒用他人借书证或持已失效的借书证入馆借阅图书,图书馆将当即注销该证,并酌情处罚。
3.借书证卡面模糊导致无法确认读者身份时,图书馆有权要求读者出示其他相关证件或要求更换借书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读者服务部负责解释。